為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完善社會保險制度,4月22日,省人社、財政、稅務以及醫保四部門聯合發出通知,經省政府批準,5月1日起,我省將統一降低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率。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
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新政規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目前的19%降到16%。
另外,自2019年5月1日起,將原定執行至2019年4月30日的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政策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將原定執行至2019年4月30日的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截至2018年底,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23個月的統籌地區繼續執行費率下調20%的政策,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繼續執行費率下調50%的政策;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低于18個月后,停止下調。
自2019年5月1日起,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以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及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每年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稅務局、醫保局、統計局統一公布。
繳費基數每年申報調整一次,使用期限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5月~6月,可以按照2017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申報調整繳費基數。
社保繳費基數政策調整
全省統一養老保險政策
新政明確規定,全省統一參保政策。全省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城鎮就業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及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我省城鄉居民(在校學生除外,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年滿16周歲且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可以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就業地或戶籍地參加(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參保單位、個人養老繳費比例統一劃定
政策規定,全省統一單位和個人養老繳費比例。其中,參保單位統一按16%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
參保單位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工資基數。企業職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工資基數)。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按國家和省規定納入繳費基數項目的工資)作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新政還規定,我省統一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工資基數申報辦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在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自主選擇申報適當的繳費工資基數,并從參保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可以選擇按月、季、半年或年的繳納方式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過渡
社保降費后,是否會影響退休人員待遇?新政明確,我省將統一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的統一安排和部署,制定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過渡辦法,保證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過渡。
結合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等措施,我省下一步將加快推進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收支管理,完善和規范基金預算管理,加大基金省級調劑力度,建立省與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基金缺口責任分擔機制,對截至2018年底基金累計結余不足支付9個月基本養老金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因降低社保費率和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而減收的企業養老保險費由省級統籌基金彌補,基金結余可支付9個月以上基本養老金的,由當地基金結余彌補,切實提高基金共濟功能和使用效率。